1.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1)以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事业单位以现金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全部价款(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在财务会计中

同时在预算会计中

借:长期股权投资
  应收股利
  贷:银行存款

借:投资支出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贷:投资支出

  (2)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置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事业单位以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置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在财务会计中

同时在预算会计中

借:长期股权投资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资产处置费用
  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账面余额
    银行存款、其他应交税费【按照置换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支出】
    其他收入

借:其他支出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实际支付的相关税费】

以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其他应交税费【相关税费】
    其他收入

借:其他支出【相关税费】
  贷: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2.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处理。
  (1)采用成本法核算。
  政府会计主体无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或无权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通常保持不变,但追加收回投资时,应当相应调整其账面余额。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

在财务会计中

同时在预算会计中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
  贷:投资预算收益

  (2)采用权益法核算。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其在被投资单位所享有的所有者权益份额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
  ①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的,事业单位按照应享有的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②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的,事业单位按照应分担的份额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但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账面余额减记至零为限,事业单位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发生亏损的被投资单位以后年度又实现净剩润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等后的金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应事有的份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

  ③被投资单位发生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贷:权益法调整
  或编制相反会计分录。
  ④事业单位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按照原记入“权益法调整”科目的相应部分金额
  借:权益法调整
    贷:投资收益
  或编制相反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