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非现金对价

非现金对价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客户提供的广告服务等。

1)交易价格的确定

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通常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

2)非现金对价公允价值的变动

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可能会因对价的形式而发生变动,也可能会因为其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动。

①合同开始日后,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而发生变动的,该变动金额不应计入交易价格。(例如,企业有权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是股票,股票本身的价格会发生变动)

②合同开始日后,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而发生变动的,应当作为可变对价,按照与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的限制条件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例如:如果合同履行情况好,额外给付股票,则属于对价形式以外的原因,作为可变对价)

4.应付客户对价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同时,需要向客户或第三方支付对价的,除为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款项外,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 (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这里的应付客户对价还包括可以抵减应付企业金额的相关项目金额,如优惠券、兑换券等。

应付客户的对价是为了获取可明确区分的商品

未超过自客户取得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的,按照采购方式确认所购买的商品;超过金额应当作为应付客户对价冲减交易价格

除上述外(即不是为了获得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是虽是为了获得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但取得商品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

企业应当将应付客户对价全额冲减交易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