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甲公司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净利润的10%计提盈余公积。甲公司2×16年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17年4月30日。在对甲公司2×16年年报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发现了下列情况:
(1)2×16年1月1日甲公司支付价款120万元购入一项专利技术(假定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条件)。企业根据各方面情况判断,无法合理预计其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的期限,将其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税法规定该类专利技术摊销年限不得超过10年,按直线法进行摊销,无残值。2×16年12月31日对该项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表明未发生减值。甲公司未作账务处理。
(2)2×15年12月31日取得一项投资性房地产(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假定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条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取得时的入账金额为1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0年,净残值为零,2×16年年末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税法要求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和净残值与会计相同。2×16年年末甲公司调增了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万元,并确认了50万元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3)2×14年1月,甲公司支付1000万元购入一项专利技术(假定符合免征增值税的条件),作为无形资产入账。因摊销年限无法确定,未对该非专利技术进行摊销。2×15年年末,该非专利技术出现减值的迹象,甲公司计提了150万元的减值准备。2×16年年末,甲公司认为该减值的因素已经消失,将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作了全额冲回。税法规定,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甲公司2×16年的账务处理为:
借: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150
贷:资产减值损失 150
(4)2×17年2月7日,甲公司得知债务人A公司2×17年1月7日由于火灾发生重大损失,甲公司的应收账款80%不能收回。甲公司对该项应收尚未计提坏账准备。
(5)2×16年12月20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B公司,取得收入1000万元(不含税),货款未收,其成本为800万元。甲公司对该货款尚未计提坏账准备。2×17年2月12日,B公司在验收产品时发现产品规格不符,要求退货,甲公司同意了B公司的退货要求,于2月20日收到了退回的货物及开具相应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对于该销售退回,冲减了2月份的销售收入,并进行了其他相关处理。
(6)2×17年3月3日甲公司接到通知,某一债务企业C公司宣告破产,其所欠应收账款200万元确定只能收回40%。A公司在2×16年12月31日以前已被告知该债务企业资不抵债,面临破产,并已经计提坏账准备20万元。
假定:上述处理均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判断上述事项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还是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并说明理由;若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编制调整分录。(不需要编制结转利润分配以及计提盈余公积的会计分录,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