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香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河公司”)2017年度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香河公司以其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换大明公司的原材料,在交换日,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为32万元(其中成本为24万元,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8万元),公允价值为36万元。大明公司原材料账面价值为28万元,公允价值为30万元,公允价值等于计税价格,增值税税额为5.1万元。香河公司另收到大明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的补价0.9万元。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2)香河公司以一幢办公楼换入向南公司的专利权,交换日,办公楼的原价为60万元,已计提折旧22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4万元,公允价值为40万元。专利权的账面原价为50万元,累计摊销15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为38万元。香河公司另收到向南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的补价2万元。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该业务不考虑增值税等其他因素。
要求:分析判断香河公司上述业务是否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并编制有关会计分录。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