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计算分析题】甲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自行研究开发一项新专利技术。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2016年与2017年实现利润总额均为10 000万元。税法规定,研究开发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2016年度研发支出为1 500万元,其中费用化的支出为500万元,资本化支出1 000万元。至2016年末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
  2016年年末:
  研发支出账面价值=1 000(万元)
  研发支出计税基础=1 000×150%=1 500(万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500(万元)
  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研发过程中资本化研发支出在会计与税法上的差异,既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影响会计利润,故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016年末应交所得税=(10 000-500×50%)×25%=2 437.5(万元)

  (2)2017年发生资本化支出1 400万元,2017年7月1日该项专利技术获得成功并取得专利权。甲公司预计该项专利权的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均与税法规定相同。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
  2017年年末:
  无形资产账面价值=2 400-2 400/10×6/12=2 400-120=2 280(万元)
  无形资产计税基础=2 400×150%-2 400×150%/10×6/12=2 280×150%=3 420(万元)
  累计可抵扣暂时性差异=3 420-2 280=1 140(万元)
  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确认时,既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影响会计利润,故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017年末应交所得税=(10 000+2 400/10×6/12-2 400×150%/10×6/12)×25%=2 4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