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于2016年5月后经营租赁取得不动产,已全部计入管理费用。但由于职场与其他公司共用,现转租给对方。根据国税第36号文,营改增后转租不动产视同销售不动产,我公司给对方开具了专票,税率为11%。
公司目前做法是做了张调账凭证,冲销了已入账的部分房租费用。


请问会计处理上还需要确认收入吗?具体分录怎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