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现有一A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章程中载明2029年缴足资金,截止2017年底,注册资本未投资到位。2017年银行借款500万元,产生利息50万元,对于这50万元利息支出,请问能税前扣除吗?   如果能税前扣除,现在新的公司法改了,对注册资本这块没有了最低缴纳时间要求的限制,可以无限期不足额缴纳出资,但是按法律借款利息也是可以扣除的,这样不就是资本弱化了吗?求大咖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