式 | 具体类型 | 税务处理 | 提示 |
折扣 | 折扣销售 |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 实物折扣:按视同销售中“无偿赠送”处理 |
销售折扣 | 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现金折扣额 | 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 | |
销售折让 | 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折让额 | 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 |
以旧 | 一般货物 | 按新货物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 消费税的计算也按此原则理解 |
金银首饰 | 可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 ||
还本销售 | 不得扣减还本支出 | 还本支出应计入财务费用或销售费用 | |
以物易物 | 双方均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 新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有商业实质和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作购销处理;不能满足规定条件的,按换出资产的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加上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实际成本 | |
带包装销售货物 | 按照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 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 |
包装物 | 一般货物 | (1)如单独记账核算,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逾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 征税时注意: |
除啤酒、黄酒外 | 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 ||
视同销售 |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 | 注意: |
5.应税消费品的课税数量或销售额如何确定?
应税消费品的课税数量或销售额
具体方式 | 从量定额 | 从价定率 |
销售应税消费品 | 销售数量 | 销售额 |
自设非独立门市部 | 销售门市部对外销售数量 | 门市部对外销售额 |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 移送使用数量 | 同类消费品的售价或组价 |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 收回的数量 | 受托方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或组价 |
进口应税消费品 | 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 | 组价 |
其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
第一顺序 | 第二顺序 | |
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 | 从价定率 |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
复合计税 |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征税方式 | 消费税 | 增值税 |
从价定率 |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 |
从量定额 | 按销售数量征消费税 |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额 |
(啤酒、黄酒、成品油) | ||
复合计税 |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 |
(卷烟、白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