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第五条规定,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资产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

剩余资产=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

清算所得与剩余资产的两个概念的判定标准不同,大致来说区别主要是减项不同:清算所得要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而剩余资产则不需要减除计税基础,但应减除清算所得税和清偿企业债务(包括工资、社保和法定补偿金、欠税、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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