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5.1之前的,适用老税率17%,11%。现在实务碰上的问题就是物业在5月开具的3月的电费,租金发票,适用哪个税率?
根据针对营改增企业纳税义务确定时间的文件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里面45条,我觉得对方的纳税义务是发生在开票的5月份。我觉得看这个文件,只要对方是先***让我们付款的,***的月份就是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但是领导觉得3月的电费应该用老税率开,需要对方重新开票。所以要请问一下大家,到底应该是怎么操作?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