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预付卡最新规定: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售卡方可按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
  售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2)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3)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因为在售卡、充值时已经开票了。
  (4)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相关业务的会计分录及发票开具要求:
  售卡企业销售购物卡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售卡企业向购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填写“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率填写“不征税”。
  售卡方结算预付卡资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结算手续费时:
  借: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此时,售卡企业可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经纪代理服务”,税率6%。

  客户持卡购物时,销售方依法确定收入、销项税:
  借:应收账款—预付卡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注意:此时销售方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销售方与售卡方结算预付卡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预付卡
  销售方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方与售卡方结算手续费
  借:销售费用
    贷:应收账款—预付卡

  2.支付机构预付卡(“多用途卡”)业务按以下规定执行:
  (1)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支付机构可按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是指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2)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3)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4)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