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8月1日起,对白酒消费税实行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1、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1)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白酒生产企业申报的销售给销售单位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一下、年销售额1000万以上的各种白酒,
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选择其中部分白酒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其他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消费税最低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2)国家税务总局选择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白酒,核定比例统一确定为60%。纳税人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税价格:
当月该品牌、规格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该品牌、规格白酒销售单位上月平均销售价格×核定比例(60%)
2、其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销售单位对外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70%,按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70%范围内核定;
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在60%至70%范围内核定。
(2)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销售单位对外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70%,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