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情形

税务处理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

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

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

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情形税务处理
悬赏金额: 100 金币
状态: 已解决
最佳答案:
好棒的总结。谢谢烟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