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类型

税务处理

提示

折扣
折让

折扣销售
(商业折扣)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实物折扣:按视同销售中“无偿赠送”处理

销售折扣
(现金折扣)

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现金折扣额

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

销售折让

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折让额

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以旧
换新

一般货物

按新货物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消费税的计算也按此原则理解

金银首饰

可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还本销售

不得扣减还本支出

还本支出应计入财务费用或销售费用

以物易物

双方均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提示】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扣税凭证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新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有商业实质和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作购销处理;不能满足规定条件的,按换出资产的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加上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实际成本

带包装销售货物

按照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包装物
押金

一般货物

1)如单独记账核算,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逾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2)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征税时注意:
1)逾期包装物押金为含税收入,需换算成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
2)税率为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

除啤酒、黄酒外
的其他酒类产品

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视同销售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
3)按组成计税价格;
①只征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②既征增值税,又征消费税的:
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视同销售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注意:
1)核算的顺序;
2)组价的应用;
3)售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也按上述顺序确定销售额

5.应税消费品的课税数量或销售额如何确定?

应税消费品的课税数量或销售额

具体方式

从量定额

从价定率

销售应税消费品

销售数量

销售额

自设非独立门市部

销售门市部对外销售数量

门市部对外销售额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移送使用数量

同类消费品的售价或组价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收回的数量

受托方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或组价

进口应税消费品

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

组价

其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

第一顺序

第二顺序

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售价

从价定率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征税方式

消费税

增值税

从价定率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

按销售数量征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额

(啤酒、黄酒、成品油)

复合计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卷烟、白酒)

悬赏金额: 100 金币
状态: 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