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彦文 公众号:财税壹加壹

一般转为小规模后分录怎么做,会计处理案例来了。

【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转登记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第五条: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一)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案例解读】

下面以小型商贸企业为例。

M商贸公司年应税销售额为400万元,未达到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标准,所以,M公司决定从20185月起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核算,520日,M公司向税务机关填报了《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资料,并于当日办结。

截止20185月底,M公司有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1.7万元,会计处理时,计入了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同时,期末留底税额5万元,6月初对5月份应纳增值税进行了零申报。

M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67 000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7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0000

20186月,客户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退回M公司20184月销售的一批货物,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20万元,增值税3.4万元。

M公司按照蓝字发票的信息开具了相应的红字发票。

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34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 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同时,M公司同样以产品质量为由将这批货物退回给了供应商,购买时不含税价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供应商按规定开具了红字发票。

M公司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 000

此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五条的规定,调整M公司5月份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5月份进项税额应调减17 000元,销项税额调减34 000元,所以应纳税额调减17 000元。

相当于M企业多交了17000元的增值税,应从6月份的应纳税额中抵减,6月份应纳税额不足抵减的情况下,继续结转下期抵减。

假设,6月客户没有退货, M公司向供应商退回20185月份之前购进的不含税价40万元的货物。

M公司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4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8000

贷:银行存款   -468 000

此时应调减5月份的进项税额68 000元,调增应纳税额68000元,相当于M公司5月份少交了增值税68 000元,首先从应交税费-待抵扣税额中抵减,待抵扣税额的金额是6 7000元,抵减后还剩余1 000元,应计入6月份的增值税额中一起申报。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68 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67 000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 000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000

假设6月份按照小规模计算出来的税额是4000元,那么6月份实际缴纳税额时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5000

贷:银行存款  500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M公司应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情况。

201871日起M公司会计科目完全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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