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5人共同投资成立某合伙企业,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字号为东汇县振兴纸制品厂。丙是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经营期间,主管税务机关查明该厂存在偷税行为,决定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该厂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诉讼代表人应( )。
  A.由甲、乙、丙、丁、戊5人推选产生
  B.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在甲、乙、丙、丁、戊5人中指定
  C.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人即丙担任
  D.由丙担任的前提是起诉时须经甲、乙、丁、戊4人共同书面授权
悬赏金额: 100 金币
状态: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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