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不征税情形
1. 行政单位收取的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2. 单位或者个体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 单位或者个体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
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5. 存款利息。
6.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7. 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 务、航空运输服务,属
于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8.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
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9.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
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
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10. 财政补贴: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销售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的,
应征。其他财政补贴收入,不征。
11. 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商品(具有拍卖条件的),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
收入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
税。
12. 单用途卡、多用途卡取得持卡人充值的预收资金。消费时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