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捐赠支出(新增)
(1)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间接捐)


(2)企业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的 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
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直接捐赠物品)


(3)值得注意的是: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 现金不在可扣除范围。国家
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