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扶贫捐赠支出(新增)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 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 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
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2)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
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3)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
出,尚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可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