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某企业因涉税问题与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拟提请税务行政复议,现向税务师事务所咨询,作为税务师,请告知该企业负责人如果书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应在复议申请书中载明哪些事项?


(一)

某企业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听说纳税人有特殊困难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因此向税务师咨询如下问题:

1)哪些情况属于可以延期纳税的“特殊情况”?

2)延期纳税应由哪一级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纳税最长可延期多久?

3)应在何时提出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税务机关应在多少天内完成审批?

4)假设企业应在当月15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于21日做出不予批准延期纳税的决定并在当日送达企业。企业在23日将税款缴纳入库,则税款滞纳金从哪一天开始征收?



2.2018410日,A县税务局制作对甲公司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处以少缴纳税款1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上述文书于413日送达甲公司并由甲公司签收,甲公司对A县税务局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有异议,拟提起税务行政复议,请逐一回答如下问题

1)拟提供纳税担保后对应补缴的税款和滞纳金提请复议,纳税担保人资格应由谁确认?提请复议的60天时限应该从哪一天开始计算?

2)对于处罚决定提请复议是否需要提供纳税担保?可否不经过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3)如果复议申请被税务机关受理,复议机关应在多少日作出复议决定?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最长可以延多少天?

4)如果甲公司对复议决定不服但未在规定时限内起诉,同时又拒绝履行复议决定,可能的后果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