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他综合收益的界定
  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价值的暂时波动;
  ②权益法下被投资方其他综合收益变动时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价值的相应调整;
  ③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④自用房产、存货转为公允价值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形成的增值额;
  ⑤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资产或净负债形成的差额
(处置时不转投资收益)

  (2)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综合收益
    贷:其他综合收益
  或反之。
  (3)后续处理
  投资方在后续处置股权投资但对剩余股权仍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按处置比例将这部分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当期投资收益;对剩余股权终止权益法核算时,将这部分其他综合收益全部转入当期投资收益,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变动除外。
  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综合收益
    贷:投资收益
  或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