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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会计、审计、税务咨询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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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缴纳印花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缴税费——印花税 不需预计: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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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于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帐等,不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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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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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猪管饱,三狗奸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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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放,可按实际发放数在税前扣除。
理由: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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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期间领取到的补助不同于探亲假路费,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可计入职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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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核心考点终于搓呦完了,接下来该做做题了,真不容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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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住房的相关税费:
1、增值税:个人出租住房,按5%的征收率减按1.5%征税; 2、房产税:不含增值税价格、4%的税率; 3、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 4、个人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 5、印花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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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股权转让收入虽然明显偏低,但有正常理由的: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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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来表格:
2、几个字母: M=(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这是最常见的居民纳税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公式,我们最熟悉的。) A=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 ——(是指境内支付的部分) B=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是指境内所得的部分) C=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 ——(是指境外支付的部分) D=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是指境外所得的部分) A×B ——是指:境内所得境内支付 C×D ——是指:境外所得境外支付 1-C×D ——是指: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境内支付的部分(从全部中减去境外所得境外支付的部分) 3、公式如下: 普通员工: ①应纳税额=M×A×B ②应纳税额=M×B ③应纳税额=M×(1-C×D) ④应纳税额=M 高管: ①应纳税额=M×A ②应纳税额=M×(1-C×D) ③应纳税额=M×(1-C×D) ④应纳税额=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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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定义:
关联关系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 1、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2、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25%的比例,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3、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25%的比例,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4、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25%的比例,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5、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6、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上述第1-5项关系之一。 7、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注:仅因国家持股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上述1-5项关系的,不构成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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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
1、界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不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不能再税前扣除。) 2、纳税人向受赠人的直接捐赠不能在税前扣除。 3、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个人所得税公益捐赠: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对下列机构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100%(全额)扣除:(注意:个人所得税有全额扣除情况,企业所得税全部12%限额) ①对红十字会事业的捐赠 ②对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③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④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⑤对教育事业的捐赠 ⑥向******基金会等6家单位的捐赠 ⑦对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的捐赠 ⑧对中国教育发展基金的捐赠 ⑨对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的捐赠 ⑩对中华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捐赠 ⑪向地震灾区的捐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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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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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营业)收入的确定:
1、一般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收入。 3、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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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有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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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起,一般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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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须单设账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合理的核定。
好奇:这个单独设置的账册是什么样子的?难道不是单独设置一个明细科目就可以的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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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大家讨论过一个问题,关于所得来源地中:
1、转让权益性投资资产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讨论的重点在于:被投资企业所在和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是否是一回事。 关于这个问题,我请教了答疑老师,老师回复称不是一回事,并举例如下: 某企业向甲公司的境外子公司投资200万,规定由母公司分配所得,因此会出现被投资企所在地和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不同。 在这个例子中: 股息红利所得,来源于分配所得的甲公司,而不是其投资的境外子公司。 如果某企业转让其200万的权益性投资,来源则是其投资的境外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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