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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主题: [涉税服务实务] 【涉税服务实务】我的微学习笔记  发表于:Thu Jul 12 18:01:22 CST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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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楼  
发表于:2018-09-20 23:54:50 只看该作者

税一笔记 
每一件事都是通向智慧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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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楼  
发表于:2018-09-07 16:46:54 只看该作者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免征增值税的房地产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注意简答)。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备注:是以面积为计算单位,不能以套、层、单元、栋等作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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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楼  
发表于:2018-09-07 16:37:08 只看该作者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注意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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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楼  
发表于:2018-09-07 16:18:49 只看该作者

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业务之所以委托地税局代为征收,是因为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业务,涉及流转税、房产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多实行税费一体化管理,地税局以代开出租不动产发票为抓手,统一征收上述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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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楼  
发表于:2018-09-07 15:33:39 只看该作者

商业预付卡最新规定: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售卡方可按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
  售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2)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3)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因为在售卡、充值时已经开票了。
  (4)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相关业务的会计分录及发票开具要求:
  售卡企业销售购物卡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售卡企业向购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填写“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率填写“不征税”。
  售卡方结算预付卡资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结算手续费时:
  借: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此时,售卡企业可向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经纪代理服务”,税率6%。

  客户持卡购物时,销售方依法确定收入、销项税:
  借:应收账款—预付卡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注意:此时销售方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销售方与售卡方结算预付卡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预付卡
  销售方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方与售卡方结算手续费
  借:销售费用
    贷:应收账款—预付卡

  2.支付机构预付卡(“多用途卡”)业务按以下规定执行:
  (1)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支付机构可按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是指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2)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3)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4)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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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楼  
发表于:2018-09-07 15:15:55 只看该作者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备注:除上述情形外,发生应税行为之前收到的款项不属于收讫销售款,不能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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