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子主题: [综合]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如何界定?  发表于:Sun Jun 18 17:22:06 CST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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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如何界定?

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统借统还中的“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行车记录仪等,作为保险公司的一种营销模式,购买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列为视同销售范围。

关于金融机构个人实物黄金业务纳税期限问题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对于选择按季申报的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可一并按季进行纳税申报。

关于营改增减免税备案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规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我省已发布了《营改增办税指南》,指南详细列明了每项营改增优惠备案业务的办理时限、报送资料等内容,并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平台、印制宣传册等形式告知纳税人,您可通过以上途径获取办税指南,并按照指南要求进行办理。

关于接待用品、招待礼品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

随应税行为同时使用的接待用品与招待礼品,不视同销售,因为客户在购买相应服务的时候已支付了此类赠品的对价。不涉及应税行为的无偿提供接待用品和招待礼品的,应视同销售。

关于银行在开办实物贵金属业务时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未进行首次购买抵扣,本次营改增购买的税控专用设备是否可以抵扣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增值税纳税人2011121(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关于银行销售贵金属业务获得的厂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分支行到当地主管税局认证抵扣,还是分支行在当地税务局认证,再汇总到省分行统一抵扣的问题

在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分支机构的进项税额可以通过《进项税额传递单》传递到省分行统一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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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7-06-18 17:22:14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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