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 (一)基本征税范围: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
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具有以下三个标准:
1.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是国家所有
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集体土地及耕地。
2.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
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如:厂房、仓库、商店、医院、住宅、地下室、围墙、烟囱、电梯、中央空调、管道等。
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如:种植物、养植物及其他物品。
注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区别
(1)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畴。
(2)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畴。
- 3.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
(1)这里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或其他形式收入
(2)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必须是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注意:
1.上述所称“赠与”行为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形: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2.存量房地产(旧房屋及建筑物)的买卖也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