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优惠政策对象


1、所有行业


(1)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仅指,不含自行建造)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该条也适用以上六大行业);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000元”是指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始成本,不是折余价值。


2、重点行业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大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上述六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3)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4)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其他情况


(1)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2)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享受优惠政策对象的条件


1、重点行业相关条件


(1)重点行业企业:是指以下述行业的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以上(不含)的企业。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以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发生变化的,不影响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一)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


(二)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按照财税〔2015〕106号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确定。


(2)重点行业固定资产的范围:1、房屋、建筑物;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5、电子设备。


(3)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微利企业当年购置固定资产按照政策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即使以后年度企业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该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不再调整。


2、研发活动的相关规定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不包括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


3、新购进固定资产


(1)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能是新生产的,也可能是卖方已使用过的,但从购买人角度看,这些固定资产均属于新购进,也适用加速折旧政策。


(2)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优惠政策开始执行后购买(六大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四大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以后购买),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


(3)设备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


管理要求


1、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汇算清缴申报中直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通过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2、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加速折旧方法


1、缩短折旧年限方法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2、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年数总和法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处理流程


1、申报表


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时,选择填报年度申报表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2、台帐


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企业,应建立《享受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4号公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台账》,并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随同年度申报表一并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3、备查


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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