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12月1日起,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一道消费税。
征税范围: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纳税人: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
税率:10%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零售环节税率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
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