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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魔力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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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P1-2   P9-10
第二章:  P2-5
第三章:  P5-6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第十四章:




区别附条件和附期限的要点是看所附内容是否一定会发生,一定会发生的属于附期限。

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民事行为分为全部无效民事行为和部分无效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58条对无效民事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该类民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恢复到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
  (2)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但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的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4)其他制裁。如果行为人因实施无效民事行为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的,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若不撤销,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可行使变更;一旦向有权机关(法院、仲裁机构)行使撤销,则效力始于订立时起无效。
  可撤销民事行为主要包括: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对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要能够区分并掌握两者的特征。
  ①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撤销前有效,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②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由撤销权人为之,无效民事行为可由任何人提出。
  ③可撤销民事行为是种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依赖于撤销权的行使与否。
  ④撤销权的行使有1年的期限,而无效民事行为无限制。





 

发贴时间:2008-3-25 15: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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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2000年)
  A.不满10周岁的丫丫自己决定将压岁钱500元捐赠给希望工程
  B.李某因认识上的错误为其儿子买回一双不能穿的鞋
  C.甲企业的业务员黄某自己得到乙企业给予的回扣款1000元而代理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了10吨劣质煤
  D.丙公司向丁公司转让一辆无牌照的走私车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A选项中的行为人不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其行为无效;B选项所述属于因重大误解而发生的行为,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不是无效民事行为;C选项中的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属滥用代理权,其代理行为无效;D选项的行为内容不合法,转让走私汽车行为违法,损害国家利益,明显属无效民事行为。


 

发贴时间:2008-3-25 15: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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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 )。(2002年)
  A.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B.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C.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D.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即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本题中B、D选项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


 

发贴时间:2008-3-25 15: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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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李某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问题:
  (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
  分析:
  (1)《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2)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以及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李某不撤销也不变更,则该行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因此,权利人李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发贴时间:2008-3-25 15: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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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2006年)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民事行为
  D.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发贴时间:2008-3-25 15: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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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李某是某古玩店老板,得知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即上门用1000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0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赵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买卖行为,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可撤销民事行为。李某与赵某之间的买卖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行为,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被依法撤销的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


 

发贴时间:2008-3-25 15: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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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权的滥用,属于无效代理
无权代理,分为广义的无权和狭义的无权。广义的无权是代理人责任自负。狭义的无权按照法律的规定称为“表见代理”,根据规定,按照有权代理处理。

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例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又如,约稿、预约绘画、演出等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也不适用代理。违法行为也不适用代理。

 

发贴时间:2008-3-25 15: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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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某书画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合同签订后,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他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书画店,书画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书画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赵某辩解说,他可以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赵某的说法是错误的。(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代理的适用范围。赵某不能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因为书法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是不得代理的行为。


 

发贴时间:2008-3-25 15: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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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一般以代理证书(亦称授权委托书)的形式表现。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有两层意思:
  1.首先要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2.只有被代理人的财产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才由代理人承担余额的连带责任。
  如:甲厂委托业务员乙签订果品合同,临走时甲厂的法定代表人对乙讲,在采购果品的时候只能采购干果不要采购鲜果,但是授权委托书中约定的为“果品”,按照通常理解,果品既包括鲜果也包括干果,乙到南方以后,发现鲜果的价格很低,于是向丙公司订购了一吨鲜果,同时还订购了一批干果。丙公司按照约定将货物发运给甲厂,甲厂拒收,鲜果腐烂。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律的规定,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所有的钱款要由甲公司来承担,如果甲公司的财产不足,那么不足的部分由代理人乙来承担余额的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3)指定代理:适用于被代理人既无委托代理人,又无法定代理人而又有特定事项需要代理人代理的情况。


 

发贴时间:2008-3-25 1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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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应当由( )。(2000年)
  A.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负责任
  B.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不负责任
  C.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D.先由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无法承担责任的,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委托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发贴时间:2008-3-25 15: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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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下列代理行为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 )。(2006年)
  A.超越代理权进行代理
  B.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C.没有代理权而进行代理
  D.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代理权滥用的情形。代理权滥用的情形有: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本题A、C选项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发贴时间:2008-3-25 15: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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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
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三是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法律后果及责任归属
  无权代理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对被代理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但有时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会归属于被代理人,具体包括三种情形 
  (1)被代理人的追认,即事后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予以的认可。
  (2)视为被代理人同意,即被代理人明知无权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所为的代理行为而不与否认 。
  (3)表见代理,即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与被代理人。
  
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视为有权代理。此外,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发贴时间:2008-3-25 15: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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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甲公司未授予王某代理权,王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企业实施民事行为,甲公司知道该事项而不作否认表示的,王某所为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甲公司承担。( )(2000年)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表见代理。本题中王某虽属无权代理,但甲公司知道该事项而没有作否认表示。按规定,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视为有权代理。既然是有权代理,其法律后果当然也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发贴时间:2008-3-25 15: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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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乙以甲公司的名义采取下列方式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法律效果归属于甲公司的有( )。(2005年)
  A.乙使用偷盗的甲公司合同专用章,与善意的丙公司订立的合同
  B.乙使用伪造的甲公司合同专用章,与善意的丁公司订立的合同
  C.乙使用甲公司交给的合同专用章,超越甲公司授权范围与善意的戊公司订立的合同
  D.乙使用甲公司交给的合同专用章,在代理权终止后,与善意的庚公司订立的合同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里“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是基于乙使用甲公司交给的合同专用章。


 

发贴时间:2008-3-25 15: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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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甲食品厂派采购员张某采购苹果3000斤。张某看到乙供销社苹果质量不错,遂自做主张与乙供销社签订购买苹果10000斤的合同。采购员张某回来后立即向厂领导汇报了合同订立情况,但厂领导不以为然。结果一周后,乙供销社依约将苹果运至甲食品厂。因苹果大大超过需求量,甲食品厂要求退货,但遭到拒绝,甲食品厂遂拒付货款。同时对剩下的5000斤苹果置之不理,致其全部腐烂。为此,乙供销社诉至法院。( )
  A.该买卖合同无效
  B.该买卖合同有效
  C.该买卖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D.双方协商解决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本题中采购员张某多买7000斤苹果的行为显然为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因为其代理权限仅为3000斤。对于张某的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厂领导不以为然,即未作否认表示,而且甲食品厂在实际生产中使用超过3000斤苹果的行为等于追认了张某的越权行为。因此,张某超越代理权多买苹果的行为对被代理人即甲食品厂产生法律效力。甲食品厂拒付货款显然不正当。对此,甲食品厂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且依约将货款给付于乙供销社,同时承担迟延利息的责任。此外,如给乙供销社造成损害,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对于5000斤腐烂的苹果损失则由其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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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滥用的种类和归则
  (1)代理权滥用的种类
  ①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②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双方代理或同时代理)
  ③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代理权滥用的归则(以下内容作为一般了解)
  ①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负担连带责任
  ②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的事项违法的行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代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④同一代理人代表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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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甲某为采购员,经常在全国各地出差。乙某是其邻居,平时以采撷山药为生。乙某在山中挖到一名贵草药,正好甲某要到上海出差,于是乙某就委托甲某将草药带去卖掉。甲某却将草药带到邻村朋友家。朋友父亲丁某是老中医,他看了之后请甲某将草药卖于他,并表示愿给甲某200元的好处费。结果甲某以低于上海市场将近5000元的价格把草药卖给丁某。双方约定,如果事后乙某来此处打听这种草药价格,丁某就说此草药现在已经大跌价,在上海也不值钱了。不想此事被正要到丁某家来看病的乙某的一个远房亲戚听见,不久就告诉了乙某。乙某遂要求甲某和丁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问题:
  (1)甲某的代理行为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
  (2)乙某是否有权要求甲某和丁某两人赔偿?为什么?
  分析: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行为
  (1)甲某的行为是一种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乙某委托甲某将草药带到上海去卖,而甲某却将草药卖于丁某,这本身就违背了被代理人的意思;而且甲某还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让草药,更是直接损害了乙某的利益;甲某在出让草药的过程中,私下收受了丁某给予的好处费,将草药以低价卖给丁某,并相约共同欺骗乙某,这就是相互串通,共同损害被代理人乙某的利益。
  (2)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甲某与第三人丁某应对乙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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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权利的权利。诉讼时效在学理上,亦称消灭时效,与之相对应的,还有取得时效。
  诉讼时效消灭的是一种请求权,而不消灭实体权利。
  例如:甲向乙交付货款,乙得到货款后迟迟不履行交货的义务,则甲应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就会丧失胜诉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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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还有一种是4年),适用1年的情形有4种: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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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通常解释为可变时效,与除斥期间不同。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存续期间,也称不变期间,其不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的。
  
事件引起中止,行为类引起中断。
对于诉讼时效的中止,注意一个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诉讼时效的中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其中法定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发贴时间:2008-3-25 16:17:00  
 魔力精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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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题】甲将一工艺品寄存乙处。2003年2月10日,乙告知甲寄存的工艺品丢失。2003年8月2日,乙找到了丢失的工艺品并将其归还给甲,甲发现工艺品损毁严重。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甲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003年)
  A.自2003年2月10日至2004年2月10日
  B.自2003年8月2日至2004年8月2日
  C.自2003年2月10日至2005年2月10日
  D.自2003年8月2日至2005年8月2日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期间。本题中甲的工艺品失而复得,所以甲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是针对工艺品的损毁。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发现工艺品损毁严重)时起计算,即2003年8月2日。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属于特殊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发贴时间:2008-3-25 1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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