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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P1-2 P9-10 第二章: P2-5 第三章: P5-6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第十四章:
区别附条件和附期限的要点是看所附内容是否一定会发生,一定会发生的属于附期限。
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民事行为分为全部无效民事行为和部分无效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58条对无效民事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该类民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民事行为;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恢复到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 (2)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但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的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4)其他制裁。如果行为人因实施无效民事行为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的,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若不撤销,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可行使变更;一旦向有权机关(法院、仲裁机构)行使撤销,则效力始于订立时起无效。 可撤销民事行为主要包括: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对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要能够区分并掌握两者的特征。 ①可撤销民事行为在撤销前有效,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②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由撤销权人为之,无效民事行为可由任何人提出。 ③可撤销民事行为是种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依赖于撤销权的行使与否。 ④撤销权的行使有1年的期限,而无效民事行为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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