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坛等级:白金会员
学术级别:会计员
金 币:20890

发贴数:92

回复数:4535

经验值:7409

鲜 花:50

鸡 蛋:0

魅力值:50

勋 章:10

来 自:北京  |
|
|
  
 |
1、企业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对外捐赠的,如果售价不超过原价是不征收增值税的,消费税一般是在生产环节征收,企业已经把应税消费品专做固定资产了,在领用的时候已经缴纳了消费税了,所以对外捐赠不涉及消费税。
甲公司:借:固定资产 150 贷:营业外收入 150 如果金额比较重大的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所得税费用 150×4/5×33%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乙公司:借:营业外支出 1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 2、甲公司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1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50×17% 贷:营业外收入 175.5 如果金额比较重大的: 借:所得税费用 175.5×4/5×33%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75.5×4/5×33% 乙公司会计上不确认收入 借:营业外支出 140.5 贷: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0×17%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50×10%
3、理解是对的。
4、摊销计入到制造费用中的情况是无形资产直接为生产服务的,一般某项专利技术用于生产;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的情况是经营租出的无形资产。
5、关于这个问题可能是条件不太明确,如果是管理用固定资产那么计入到管理费用;如果是生产用固定资产的可以计入到制造费用中。这个明确就可以了。
6、不能贷记“制造费用”,应该贷记“累计折旧”。
7、资产的计税基础就是未来可以在睡前抵扣的金额,因为自行研发的时候相关研发支出已经在睡前扣除了,那么对于无形资产80万来说,本身就不能在扣除了,所以计税基础为0。假如说无形资产入账价值中包含了注册费20万,那么计税基础可以理解为是20万。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