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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的错误有两个:首先调整分录的时候,对于原来持有投资部分应该是调整初始投资时点开始,然后考虑公允价值的变动部分,然后分析公允价值变动部分净损益影响部分、资本公积影响部分和资产评估价值变化影响部分。
因为公允价值变化部分18已经是上述变动的综合体现:在-18的公允价值分额变动中:净损益影响部分=50+10-40-48=-28,资本公积影响部分=10,那么资产评估增值=-18-(-28+10)=0:调整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310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2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1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312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 盈余公积 1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
其次您的问题:前面已经对于净损益影响部分和资本公积影响变动部分进行了调整,后面又对于公允价值变动18进行调整,属于重复。
再次投资的时候公允价值分额=4828,投资成本=4550,初始投资商誉125,那么再次投资时候确认营业外收入=4828-4550-125=153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4703 贷:银行存款 4550 营业外收入 153
诊断:归根结底您的问题在于没有搞清楚公允价值变动的分额真实意义:包含了净损益影响部分、资本公积影响部分和资产评估增值或者减值的影响部分,实际调整的时候是分为上面几个部分调整的,并不是调整万净损益等之后再对于公允价值变动分额调整,很明显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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