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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公司法》+第7章《证券法》+第14章《会计法》中第4节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第4章合同法
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139) 违反《公司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15%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5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1%-5%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15%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2%-10%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15%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金额2%-10%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记忆: 未构成犯罪的 构成犯罪的 提交虚假材料出资或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 1、责令改正 2、5-50万罚款 3、情节严重,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3年以下,1-5%罚金,对其直接责任人员3年以下或拘役 虚报 1、责令改正 2、5%-15%罚款 虚假 5年以下,2-10%罚金,对其直接责任人员5年以下或拘役
抽逃
公司的法律责任(139) 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50万元(原规定:1万元-1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在财务会计报告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30万元的罚款。
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记忆: 另立账,县级以上人民政符责令改正,5-50万,构犯的追究。 假账或隐瞒重要事实,3-30万。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的法律责任(140-141)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犯此罪并有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记忆: (一) 故意 1、没收违法收入+1到5倍罚款+停业、吊销证书、吊销执照; 2、构犯追刑,5年以下,并处罚金; 3、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接受他人财物,5到10年,并处罚金。 (二)过失+重大遗漏 1、责改+情节严重的,收入所得1到5倍罚款+停业、吊销证书、吊销执照; 2、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7章证券法
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责任(23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在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证券服务机构(257)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机构: 没收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国证监会将采取12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36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第14章
伪造、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524)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525) 伪、变、编虚假 隐、故意销毁 单位 1、通报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2、罚款 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未构成犯罪 1、罚款 3000元以上5万以下 2、国家工作人员 由所在单位给予撤职到开除的行政处分 3、会计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 构成犯罪 1、有期徒型或拘役 3年 5年 2、罚金 2万到20万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伪造、销毁会计资料 (525) 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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