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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贴子主题: [原创]绿茶的“茶馆自习室”!税法知识大箩筐! [分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 保存该页为文件 显示可打印的版本 把本贴加入IE收藏夹 双击自动滚屏(单击停)
 TeaGr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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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来的朋友先喝杯茶吧!上等的绿茶!


    早就看到其他的学友,都早早的搭屋建家,忙乎着自己的CPA之旅了。因为自己偷懒,一直没有正式开工,(嘿嘿,不好意思!总是给自己找各种借口)为了克服自己的懒惰心理,决定在此建贴监督自己!希望想学税法的朋友,我们一起来努力!相信大家互相监督\互相帮助\互相讨论,能够使我们更好的理解和灵活的掌握知识,为了心中的梦想!我们一起上路吧!

                                                 2007年1月11日


  搜集了论坛上好多学友发的帖子,内容很好,对考试很有用!所以都归集到我的“大箩筐”里了,但愿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有的内容是自己在平时学习中搜集的,所以没有注明转载出处,还请发帖的学友谅解!在此表示感谢!



  绿茶是一种珍贵、高尚的饮料,饮绿茶是精神上的享受,是一种审美且具有艺术性的行为,是一种修身养性的方法。 
  对于绿茶的各种有益于人身心的功效,古今中外的说法很多,我国唐代刘贞亮的“十德”说法比较全面。他将饮茶的益处归为:以茶尝滋味、以茶养身体、以茶驱腥气、以茶防病气、以茶养生气、以茶散闷气、以茶利礼仁、以茶表敬意、以茶可雅心、以茶可行道。

  绿茶的八大功能

  1.绿茶抗衰老

  绿茶所含的抗氧化剂有助于抵抗老化。因为人体新陈代谢的过程,如果过氧化,会产生大量自由基,容易老化,也会使细胞受伤。SOD(超氧化物歧化)是自由基清除剂,能有效清除过剩自由基,阻止自由基对人体的损伤。绿茶中的儿茶素能显著提高SOD的活性,清除自由基。

  2.绿茶抗菌

  研究显示,绿茶中儿茶素对引起人体致病的部分细菌有抑制效果,同时又不致伤害肠內有益菌的繁衍,因此绿茶具备整肠的功能。

  3.绿茶降血脂

  科学家做的动物实验表明,茶中的儿茶素能降低血浆中总胆固醇、游离胆固醇、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以及三酸甘油酯之量,同時可以增加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对人体的实验表明则有抑制血小板凝集、降低动脉硬化发生率。绿茶含有黄酮醇类,有抗氧化作用,亦可防止血液凝块及血小板成团,降低心血管疾病。

  4.绿茶瘦身减脂

  绿茶含有茶碱及咖啡因,可以经由许多作用活化蛋白质激酶及三酸甘油酯解脂酶,减少脂肪细胞堆积,因此达到减肥功效。

  5.绿茶防龋齿、清口臭

  绿茶含有氟,其中儿茶素可以抑制生龋菌作用,减少牙菌斑及牙周炎的发生。茶所含的单宁酸,具有杀菌作用,能阻止食物渣屑繁殖细菌,故可以有效防止口臭。

  6.绿茶防癌

  绿茶对某些癌症有抑制作用,但其原理皆限于推论阶段。对防癌症的发生,多喝茶必然是有其正向的鼓励作用。

  7.绿茶美白及防紫外线作用

  专家们在动物实验中发现,绿茶中的儿茶素类物质能抗UV-B所引发之皮肤癌。

  8.绿茶可改善消化不良情况

  近年的研究报告显示,绿茶能够帮助改善消化不良的情况,比如由细菌引起的急性腹泻,可喝一点绿茶减轻病况。



水利局税法处学习贴::URL::http://bbs.chinaacc.com/107/535265.htm   
睡龙书生的CPA小屋,“江湖不相信眼泪”:::URL::http://bbs.chinaacc.com/114/574336.htm
天高任鸟飞  海阔凭鱼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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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2007-1-11 17: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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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自:RUBY8893

  应广大学员要求,结合本人的经验,建议如下:

  鉴于CPA税法每年考试采录截止上年底政策的一贯作风,根据截止2006年12月31日的政策,消费税税目会有调整,这影响了第三章,虽然税目变化,但是基本的思路不变,有时间的话,可以先学习,但本人建议先不学习,避免旧的东西影响思路,待新教材、新课件出来后,直接学新东西即可;2006年7月1日起开始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公益救济性捐赠等扣除限额的基数发生变化,整个申报表的思路也发生变化,建议先不学习该章节。其他章节,也会有或多或少的变化,但不影响我们的预习,可以按照2006年教材的内容进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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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2007-1-11 17: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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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法公式大全(如果有错误及需要更正之处,还请各位学友指出!谢谢!)

  一、增值税(境内)

  1、 税额=销项税-进项税

  2、 销项税=销售额*率

  3、 视销征税无销额,(1)当月类平均;(2)最近类货平均,(3)组税价=成本*(1+成利率)

  4、 征增税及消税:组税价=成本*(1+成润率)+消费税税额=成本*(1+成润率)/(1-消率)

  4、含税额换不含税销额=含税销额/1+率 (一般)

  不含税销额=含税销额/1+征率(小规模)

  5、 购农销农品,或向小纳人购农品:准扣的进税=买价*扣率(13%)

  6、 一般纳人外购货物付的运费

  准扣的进税=运费*扣除率

  **随运付的装卸、保费不扣

  7、 小纳人纳额=销项额*征率(6%或4%)

  **不扣进额

  8、 小纳人不含税销额=含额/(1+征率)

  9、 自来水公司销水(6%)

  不含税销额=发票额*(1+征率)更正为:不含税销额=发票额/(1+征率)

  二、 进口货

  1、 组税价=关税完价+关税+消税

  2、 纳额=组税价*税率

  三、 出口货物退(免)税

  1、“免、抵、退”计算方法(指生产企自营委外贸代出口自产)

  (1)纳额=内销销税-(进税-免抵退税不免、抵税)

  (2)免抵退税=FOB*外汇RMB牌价*退率-免抵退税抵减额

  **FOB:出口货物离岸价。

  **免抵退税抵减额=免税购原料价*退税率

  免税购原料=国内购免原料+进料加工免税进料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税价=到岸价+关、消税

  (3)应退税和免抵税

  A、 如期末留抵税≤免抵退税,则

  应退税=期末留抵税

  免抵税=免抵退税-应退税

  B、 期末留抵税>免抵退税,则:

  应退税=免抵退税

  免抵税=0

  ***期末留抵税额据《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定。

  (4)免抵退税不得免和抵税

  免抵退税不免和抵税=FOB*外汇RMB牌价*(出口征率-出口退率)-免抵退税不免抵税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免和抵扣税抵减额=免税进原料价*(出口征率-出口货物退率)

  2、 先征后退

  (1) 外贸及外贸制度工贸企购货出口,出口增税免;出口后按收购成本与退税率算退税还外贸,征、退税差计企业成本

  应退税额=外贸购不含增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2) 外贸企购小纳人出货口增税退税规定:

  A、从小纳人购并持普通发票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等12类出口货物,销售出口货入免,退还出口货进税

  退税=[发票列(含税)销额]/(1+征率)*6%或5%

  B、 从小纳人购代开的增税发票的出口货:

  退税=增税发票金额*6%或5%.

  C、 外企托生企加工出口货的退税规定:

  原辅料退税=国内原辅料增税发票进项*原辅料退税率

  消费税

  一、 境内生产

  1、从价定率纳税

  应税品的销售额*税率

  ***销额=价款+外费,承运发票及纳税人转交发票给购货方不计

  2、从量定额纳税

  应税品的销售量*单位税额

  3、混用两法征税

  应税销售量*定额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率(适:卷烟、粮食及薯类白酒)

  4、卷烟从价定率

  某牌格卷烟核定价=该牌格卷烟零售/(1+35%)

  5、 换生产消费料,入股、抵债应税品

  纳税人同类应税品的最高销售格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6、准扣外购应税品已纳税款已纳税=准扣外购应税品买价* 适用率

  准扣外购应税品买价=期初存买价+购进买价-期末存买价

  7、产销达低污小轿越野小客减30%的消税

  应征税=法定率计消税*(1-30%)(根据06年新规,此内容已取消)

  8、自产用没同类

  组税价=(成本+利润)/(1-消率)

  应纳税额=组税价*税率

  利润=成本*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给)

  二、委托加工

  1、没同类

  组税价=(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率)

  应纳税额=组税价*税率

  2、应税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收回连续生产

  准扣委加的应税品已纳税=期初存已纳税+收回的委加已纳税-期末存委加已纳税

  二、 进口

  1、从价定率

  组税价=(关税完税价+关税)/(1-消率)

  应纳税=组税价*消率

  2、 从量定额

  应纳税=应税量*单位额

  3、混合

  应纳税=组税价*消率+应税消量*单位额

  ***本节税除国务院令不得减免。

  四 、出口

  1、 出口免并退

  适用:出口经营权外贸购进消品出口,及外贸受他外贸委代出口。受非生产性的商贸代理出口不退(免)。与增一致。

  2、免但不退

  出口经营权生产自营或委外贸代出口,不办退。免征生产环节消费税。不退指免征的消税消品出口已不含消税,无须退。与增别:消税在生产环征及免,增是道道征。

  2、 不免不退

  3、 商贸

  4、 退税额

  (1)从价定率:应退税=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2)从量定额:应退税=出口数量*单位额

  营业税

  1、 纳人供劳务转无资售不动价低无正由,按下法核营业额:

  (1)同类劳务销同类不动平均价;

  (2)最近同类劳务或销同类不动平均价定:

  组税格=营本或工程本*(1+成润率)/(1-营率)

  成润率省自治区辖市府属地税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

  1、 城建纳税人的纳额三税“税和”定。

  纳额=纳人实缴增消营三税和*适用税率

  **市区7%;县城镇5%;非:1%.

  2、 教育费附加

  (1) 一般

  附加=(增消营税)*征率

  *率:3%.

  (2) 卷烟和烟叶生产单位

  附加=(增消税)*征率*50%

  关税

  1、 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完税价=海关审货原进口价*[1-申补税实用月/(监年限*12)]

  2、从价税纳税

  关税=进(出)货量*单位完价*率

  2、 从量税纳额

  关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

  3、 复合税纳税

  关税=进(出)货量*单位货税+进(出)货量*单位完价*率

  4、 滑准税纳税

  关税=进出货量*单位完价*滑准率

  5、 关税滞纳金=滞关税*滞征率*滞天

  资源税

  1、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2、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土地增值税

  1、 理论式:税额=∑(每级距的土增税*适用税率)

  实际,按下法:

  (1) 增额未超扣额50%,

  土增税=增额*30%

  (2) 增额超扣额50%,未超100%,

  土增税=增额*40%-扣额*5%

  (3) 增额超扣额100%,未超200%,

  土增税=增额*50%-扣额*15%

  (4)增额超扣额的200%

  土增税=增额*60%-扣额*35%

  城镇土地使用税

  年纳税=占用面(平方)*税额

  房产税

  1、 从价:纳税=房原*(1-扣例)*1.2%

  2、 从租:纳税=租收*12%.

  车船使用税

  1、 动船货车纳税=净吨位数*单位税额

  2、 非动船纳税=载重吨位数*单位税额

  3、 载货车外动和非动车纳税=车辆数*单位税额

  4、 动挂车纳税=挂车净吨位*(载货汽车净吨位年税*70%)

  5、 运输的拖拉机税=所挂拖车净吨位*(载货车净吨位年税*50%)

  6、 客货税额

  乘人=辆数*(乘人车税*50%)

  载货=净吨位*税

  印花税

  税额=赁证计税金额(或应税赁证件数)*率

  契税法

  税额=依据*税率

  企业所得税

  1、 年税工薪扣标准=年员工平均数***定均月税工资*12

  2、 招待费扣标=销(营)收净*级扣例+速增数

  销收 比例 速增数

  小于1500万 5‰ 0

  大于1500万元 3‰ 3万

  3、 某年可补被并企亏得额=并企某年未补亏前得额*(被并企净资公允价/并后并企业全部净资产的公允价值)

  4、 纳税=纳得额*税率

  5、 纳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6、 核定所得率,所得税=纳得额*率

  纳得额=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本费支/(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一般题目都会给出。因此,以下这个表估计做综合题时没什么用处。在做选择题时可能会有用处:)

  应税所得率表

  工交商 7-20%

  建、房 10-20%

  饮服 10-25%

  娱 10-25%

  7、境外税扣限额=境内外所得按税计的纳税*(源于外国得额/境内外得额)

  8、境内投所得已纳税扣:

  源联营企应纳税=投方分回利润/(1-联营企率)

  扣抵免=源联营企纳税得额*联营企率

  9、新办劳动就业服企,当年守置城镇待业人员超从业人员总数60%,经主芝税务机关审核,可免征所得税3年

  当年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置待人数/(企原从业人数+当年置待人数)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期满,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占原从业人数30%以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减半征所得税2年

  当年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置待人数/企从业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以下是应纳税所得额

  1、 制造业

  纳额=产销润+其他润+(营外入-营外支)

  产销润=产销净额-产销本-产销税-(销、管、财费)

  产销净额=产销总额-(销退+销折让)

  产销本=产品本+初产品存-末产品存

  产品本=本期生本+初半品、在品-末半品、在品

  本期产本=本期耗直材、工资+制费

  2、 商业

  纳额=销润+其他润+营外收-营外支

  销润=销净-销本-销税-(销、管、财费)

  销净=销总-(销退+销折让)

  销本=初商存+[本进-(进货退+进货折)+进货费]-末商存

  ***注意制造业和商业的共同的地方

  3、 服务业

  纳额=主业净+营外收-营外支

  主业净=业收总-(业税+业支+管、财费)

  ***以下是税收优惠

  4、 再投资退税额=再资额/(1-原企率与地率和)*原企率*退率

  5、 外投者源于外企一年的税后利润一或多次直接再投资,退税的累再投额不超下式:

  再投限额=(税后利属年外投企纳得额-该年外投企实纳税)*该年外投者占外企股权比(分配比)

  ***境外所得已纳税款扣除

  6、境外税扣限=境内、外所得税法计纳税*源外国得额/境内外所得总额

  7、应纳企税=应纳得额*企率

  8、应纳地税=应纳得额*地率

  ***按年(终了后5个月汇算清缴)计,分季(终后15日)预缴,多退少补。

  9、季预缴企税=季纳得额*率=上年纳得额*1/4*率

  10、季预缴地税=季纳得额*地率=上年纳得额*1/4*地率

  11、年纳企税=年纳额*企率

  年汇缴企纳税=年纳税—1-4季预缴企税—减征所得税—外税扣额

  12、年纳地税=年纳得额*地率

  年汇清缴地税额=年纳地税—1-4季预缴地税—减征地税

  13、境外税抵限额=境内、外得按税法计税*源某外国所得/境内、外所得和

  汇总计纳所得税=境内、境外所得额*率—境外税抵扣额

  14、国内支付单位与外企签借贷技术转让财产租赁合同协议,按规定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计入本期国内支付单位的成本、费用,无论是否实际付均认同已付,且按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

  预提实扣缴税=支付单位付额*预提税率

  15、再投退税=[再投额/1-(企率+地率)]*企率*退率

  16、所得税汇缴:

  年纳税=年纳得额*(企率+地率)

  税汇缴补(退)税=年纳税-减免税-政策抵免税-预缴税+境外补税

  税法公式大全2

  个人所得税

  1、 工资、薪金纳税=纳得额*率-速扣数

  =(月入-800/4000)*率-速扣数

  所得额   税率 扣除数

  <500     5%      0

  500-2000   10%     25

  2000-5000  15%     125

  5000-20000  20%    375

  20000-40000 25%    1375

  40000-60000 30%    3375

  60000-80000 35%    6375

  80000-100000 40%   10375

  大于100000  45%    15375

  2、 个体工商生产经营 纳税=纳得额*率-速扣数

  =(年收入-本费损)*率-速扣数

  所得额   税率 扣除数

  <5000      5%     0

  5000-10000  10%    250

  10000-30000  20%    1250

  30000-50000  30%    4250

  大于50000   35%   6750

  3、 独资和合伙企生产经营所得

  (一)查账征收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以上独资企,年终汇缴按下式:纳得额=∑各企经营所得纳税=纳得额*率-速扣数本企纳税=纳税*经营所得/∑各企经营所得本企补缴税=本企纳税-本企预缴税

  (二)核定征收

  (1)纳税=纳得额*率(2)纳得额=收入*率=本费支/(1-率)*率

  4、 企事业承包承租经营纳税=纳得额*率-速扣数=(年纳税收入-费用)*率-速扣数

  5、 劳务报酬

  20000 20% 0

  20000-50000 30%

  2000大于50000 40% 7000

  (1) 次收入<4,000元 纳税=纳得额*率=(次收入-800)*20%

  (2) 次收入>4,000纳税=纳得额*率=次收入*(1-20%)*率

  (3) 次收入>20,000纳税=纳得额*率-速扣数=次收入*(1-20%)*率-速扣数

  (4) 为纳税人代扣税款

  A、不含税收入<3,360

  A)纳得额=(不含税收入-800)/(1-率)

  B) 纳税=纳得额*率

  B、 不含税收入>3,360元

  A) 纳得额=[(不含税收入-速扣数)*(1-20%)]/[1-率*(1-20%)] =[(不含税收入-速扣数)*(1-20%)]/当级换算系数

  B) 应纳税=纳得额*率-速扣数

  上述A的B)、B的B)适用以下扣除数表

  20000 20% 0

  20000-50000 30%

  2000大于50000 40% 7000

  A的A)、B的A)适用以下“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适用适率表”:

  不含税劳报收入    率 速扣数    换算系数(%)

  <3,360           20    0       无

    >3,360-21,000   20    0       84
    >21,000-49,500  30    2,000  76
    >49,500          40    7,000  68

  6、 稿酬所得

  (1) 次入<4,000纳税=纳得额*率*(1-30%)

  =(次入-800)*20%*(1-30%)

  (2) 次入>4,000纳税=纳得额*率*(1-30%)

  =次入额*(1-20%)*20% *(1-30%)

  7、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 次入<4,000纳税=纳得额*率=(次收入-800)*20%

  (2) 次入>4,000纳税=纳得额*率=次入*(1-20%)*20%

  8、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纳得额*率=次收入额*20%

  9、 财产租赁所得纳税=纳额*率

  (1) 次月入<4,000纳额=次(月)入额-准扣-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

  (2) 次(月)入>4,000纳额=[次(月)入额-准扣-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10、 财产转让所得纳税=纳额*率=(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20%

  11、 偶然所得纳税=纳额*率=次入额*20%

  12、 其他所得纳税=纳额*率=次入额*20%

  13、 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纳税=[(年工薪入/12-费用扣除标准)*率-速扣数]*12

  其它公式:14、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

  (1)取得不满1个月的工薪所得应纳税纳税=(当月工薪纳得额*率-速扣数)*月在中国天数/当月天数

  (2)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共同取得一项所得计税某币对人民币汇价=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

  15、 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征个人税:纳税=[(年基本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率-速扣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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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来喝杯茶!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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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eaGr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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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给本单位职工买礼品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单位给职工发放的节日礼品,慰问金等,应该认定为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将慰问金数额并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给职工发放节日礼品,属于实物津贴,应和发放当月的货币形式的工资合并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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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2007-1-12 9:28:00  
 TeaGr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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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变动

  (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条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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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2007-1-12 9:30:00  
 TeaGr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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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理解了就可以牛(仅供参考)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地位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把自己凌驾于税法之上,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其实,纳税申报表只不过是反映税法规定的逻辑关系的一种表格,他的最直接依据就是税法规定,必须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不能“以表代法”!本次的新的纳税申报表很好的处理了和税法的关系。

  二、主表的几个主要变化

  1、从形式上看,主表更简洁、清晰,简练而合理。制表人头脑清晰,思维缜密。不象原表那样拉里拉沓一长串。更详细的内容在各个附表反应。

  2、主表调整了两个项目的位置——公益救济性捐赠和三新开发费的扣除分别放在了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倒数第二步和倒数第一步,逻辑关系更符合税法规定。

  3、应补税投资收益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前填列,并且不以“还原数”面目出现。补亏之后才加上“应补税投资收益已交所得税额”,相当于进行了还原。明显属于先补亏后还原,区别与原表的先还原后补亏。

  4、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单列,有效地避免了原表中“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可能性。

  5、扣除项目中增设了“投资转让成本”和“其他扣除项目”,不再是一股脑的把各种扣除项目塞进期间费用合计,而且也不再列出明细的扣除项目,明细信息可以去附表中查找。

  6、整个扣除项目合计数中不包含公益及非公益捐赠支出,体现了“捐赠前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算限额依据的税法规定。

  具体谈一谈捐赠的变化及其不足。

  1、捐赠扣除的限额计算依据发生了变化。

  原纳税申报表上以“纳税调整前所得额”为依据,“纳税调整前所得额”属于已经扣除捐赠的数额,其性质介于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比较接近于会计利润。而新的纳税申报表上以“纳税调整后所得”为依据,性质比较接近于应纳税所得额。

  2、限额的计算方式发生了变化。

  原纳税申报表在填表说明里面要求计算一个总的限额,再将总的捐赠支出与限额作比较,以确定纳税调整增加数。新的纳税申报表各自计算限额,分别作出比较,以确定可以扣除的捐赠数额。有一个“分”和“合”的不同!这种不同的效果就在于“超出限额的部分”和“不足限额的部分”能否互相弥补。这种区别在税制中多有体现:“分期”意味着期与期之间不得互相弥补:“分类”意味着类与类之间不得互相弥补:“分国”意味着国与国之间不得互相弥补:“不分项”意味着项与项之间可以互相弥补。很明显,如果出现了“超出限额的部分”和“不足限额的部分”互相弥补的情形,说明超出了限额的部分也得到了扣除,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

  3、不足之处。

  新的纳税申报表尽管有所改进,仍然存在不足。《捐赠支出明细表》的填表说明里面有一句话“当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或等于零时,扣除限额均为零,所有捐赠均不得扣除”,此处明显不当!不符合税法规定!因为,税法规定的是“全额”扣除,所谓全额,就是全部的数额!如果这样规定,所谓“全额扣除”变成了“不得扣除”。原因当然在于制表人在表格里面的分类:将捐赠分成“3%”“10%”“100%”三类是不妥当的,“100%”与“3%”“10%”不应该并列。所谓100%指的是捐赠额的100%,而3%和5%指的是纳税调整后所得的3%和5%.如果纳税调整后所得为零或者小于零,3%和5%两类捐赠的扣除限额当然也为零,但是“全额扣除的捐赠”其限额是其本身的100%而不是纳税调整后所得的100%,当然不应该为零。

  谈谈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亏损弥补方面的不足。

  众所周知,用应纳税所得、应补税投资收益、免税所得弥补亏损其效果是不同的。因此,必须分出先后顺序。本人根据税法的规定及立法精神认为:首先,应纳税所得;其次,应补税投资收益;最后,免税所得。但是纳税申报表上设计的顺序存在不足:

  1、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是包含三种所得的总额。用一个总额弥补亏损很明显没有分出先后顺序!虽然第18行“减:免税所得”反映了免税所得的最后顺序,但是在应税所得和应补税投资收益之间并没有能够区分出顺序,因此在减去18行后的余额是两者的混合!既然如此,怎能填列第19行和第25行呢?纳税申报表的填表说明中说:“金额为本表第2行的数额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在扣减免税所得后的余额所对应的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那麽本表第2行是要先弥补亏损了?如此的顺序当然不符合税法规定!

  2、如此顺序不利于确定“本年亏损”。

  根据税法规定,本年留待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先用本年免税所得弥补后的余额。但是本年的免税所得已经在第18行减掉了,因此,第22行“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为负数,也并不是本年留待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数。

  3、第19行的定性不妥。

  很明显,表中逻辑关系为“19行加:应补税投资收益已交所得税额-20行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21行加计扣除额”,制表人把它定性为“应纳税所得”!既然是应纳税所得为什麽不能用于弥补亏损呢?免税所得都用于弥补亏损了!而且,当第19行以前的计算结果为零,第20和21行也为零时,会出现“应补税投资收益已交的所得税X适用税率-境内投资所得抵免税额”的怪异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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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2007-1-12 9:57:00  
 TeaGr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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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体系解读

   企业涉税风险是企业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政策法规而导致企业现实利益或者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具体表现为企业涉税行为影响了自身纳税准确性,结果是企业多交了税或者少交了税,为此需要承担经济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责任。 
  
  企业所得税由于涉及的政策面比较广,应纳税额的计算难度比较大。如果申报表在体系结构的设计上能体现所得税政策要求,无疑将会降低填报难度,有利于提高纳税遵从度,也便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近年来,随着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不断完善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调整变化,加上原申报表本身在体系结构的设计上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使得原申报表不能全面体现和贯彻企业所得税政策及征管的要求。原来为了正确填报申报表,常常是先根据政策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然后再把有关数据套在报表各项中,报表的填报很不方便。 
  
  为贯彻落实全国所得税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配合汇算清缴改革,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总局日前下发了《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以下简称新申报表)。新申报表紧扣现行所得税政策进行设计,基本上能体现所得税政策要求,“按表索骥”就能很快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便于纳税人申报表填报和正确执行所得税政策,同时也有利于今后加强所得税征管,实现所得税的精细化管理。新申报表在体系结构的设计上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程序采用收支法,整个报表体系分为收入总额,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四部分。报表上的项目除投资收益、投资转让净收入和投资转让成本完全由税法认定外,收入总额包括会计上确认的收入(有些税法上当期并不确认)和会计上虽不确认但税法上应确认的收入,扣除项目包括会计上确认的成本费用(有些税法上当期并不确认)和会计上虽不确认但税法上应确认的成本费用,因此收入总额和扣除项目并不完全由税法认定,对会计与税收差异集中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在新所得税报表中有一个疏忽之处,即在“扣除项目”部分,规定罚款支出为依据税收政策规定可以扣除的项目,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部分又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再次反映,这就相当于将不允许税前扣除的罚款支出作了两次纳税调整。因此,对于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8至25行“营业外支出”填表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支出”中剔除捐赠支出后的余额,依据税收政策规定可以扣除的项目”,应删除最后一句,即“依据税收政策规定可以扣除的项目”。根据上述对新申报表体系结构的分析,对于“扣除项目”部分的罚款支出,应按会计口径填报;对于税收与会计的差异(这里指不允许税前扣除的罚款支出)应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部分的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反映。 
  
  二是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基本上建立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降低了报表的填报难度,有利于提高纳税遵从度。对税收与会计差异的处理,专门增加了两张附表,即《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和《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在《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中,将销售(营业)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的数据完全来自相应的会计科目;《成本费用明细表》的结构特点与《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相似。 
  
  三是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部分,对各项的编排以及填报金额的临界限制完全体现了现行所得税政策要求,便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正确填报,有利于降低纳税人的涉税风险,现对此特点作一简要分析。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各项填报项目如下: 
  
  第13行:纳税调整前所得(6-12) 
  
  第14行:加:纳税调整增加额(请填附表四) 
  
  第15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请填附表五) 
  
  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13+14-15) 
  
  第17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附表六)(17≤16) 
  
  第18行:减:免税所得(请填附表七)(18≤16-17) 
  
  第19行:加: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 
  
  第20行:减: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请填附表八) 
  
  第21行:加计扣除额(请填附表九)(21≤16-17-18+19-20) 
  
  第22行:应纳税所得额(16-17-18+19-20-21) 
  
  当“弥补亏损”、“公益、救济性捐赠”、“技术开发费加扣”三项税收政策在同一企业同一年度适用时,如果计算的先后顺序不一样,最后计算的结果也不一样。由于原申报表在体系结构的设计上不能完全体现所得税政策要求,对此三项扣减项目的编排不符合所得税政策,使得税企之间为此争执不休,不仅纳税人,就是税务机关内部意见也不统一。而新报表的设计紧扣现行所得税政策,对这三项扣减项目的编排完全体现了当前所得税政策要求,即便于纳税人正确填报,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所得税征管 
  
  补亏、捐赠的计算应遵循的顺序。《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根据该规定,计算捐赠扣除时,一般应作为纳税调整的最后一个项目。而弥补亏损只是纳税调减的一个正常项目,因此,“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后来又有全额扣除,按10%扣除等)应当是弥补了以前年度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补亏与捐赠的计算顺序应当是“先补亏,后捐赠”。 
  
  补亏、捐赠、加扣的计算应遵循的顺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其实际发生额的50%大于企业当年度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由此可见,“加扣”政策的上述限制决定了其计算的顺序必须在“捐赠”之后。因此,正确的计算顺序应当是“先补亏、后捐赠、再加扣”。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文件规定,为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需要说明的是,这个政策仅适用于企业技术开发项目中经认定的自主创新项目(需要相关部门制定配套政策进行认定),并不适用企业所有的技术开发项目。 
  
  将“免税所得”放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后的编排,也完全体现了所得税政策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规定:“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总的来说,新申报表设计科学合理,纳税人只要能够正确填报,在一定程度上就能大大降低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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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2007-1-12 1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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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盘点
  

  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

  一、计税工资调整到1600元

  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

  二、新办企业认定有新规

  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7月,国家税务总局又颁布了《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固定资产可按工作量法进行税务处理

  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52号)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与年限平均法同属直线折旧法。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出现重大变化

  4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11月又颁布《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申报表的修订,不仅规范了纳税申报表的格式,而且解决了一些税收申报方面的计算口径问题。

  五、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提高扣除比例

  7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6]107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六、严格规范汇总纳税企业范围

  1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规定,对可申请汇总纳税的企业做出严格限定,规定“申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同时明确了5类可申请汇总纳税的企业范围。

  七、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可税前扣除

  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政策变化

  一、明确了外资企业拆除营业用房的所得税处理

  2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拆除营业用房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54号)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用房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初次装修费,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并按税法的规定计提折旧。重新装修时被拆除的初次装修设施,不得作为固定资产损失,从固定资产原值中扣除,变价收入可以抵减重新装修费用。

  二、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进一步明确

  7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94号)明确规定,外国企业通过其雇员在中国境内为某项目提供劳务构成常设机构的,其源自有关项目境内劳务的利润应视为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并征税。

  三、“营业”和“准备性或辅助性”的再定义

  3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5号)一文对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认定中“营业”和“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进行了解释。

  四、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有新规

  9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01号)规定,对企业与其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转让定价调增的应纳税所得,若企业未通过相应调整程序作相应账务调整的,其境外关联企业取得的超过没有关联关系所应取得的数额部分,应视同股息分配征收所得税,该股息不得享受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五、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所得征免税问题

  3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29号)规定,凡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利息条款中规定缔约国对方中央银行、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应在我国免予征税的,上述有关银行(机构)可在每项贷款合同签署后,向利息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有关协定待遇。

  六、对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投资项目购进国产设备退税加大监管力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03号)对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投资项目购进国产设备退税,采取了进一步的监管措施,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企业在5年的监管期内,不能将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即使没出现《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1999]171号)文第十六条的行为,其采购国产设备已退税款也要全部追回。

  七、外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有重大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6]61号)对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范围、分支机构申请办理退税、鼓励项目适用范围界定、国产设备范围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税收优惠引导经济布局和产业发展

 

  2006年国家财税部门结合国家经济发展布局、产业导向的调整,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分布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区域优惠政策

  1.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为支持天津滨海新区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财税[2006]130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对在天津滨海新区设立的经认定的内、外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区内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及其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摊销年限。

  2.调整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6]165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目录的标准审核确认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同时已按原目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属于新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外,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对属于新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停止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二、产业优惠政策

  1.鼓励技术创新、科技进步。财税[2006]88号文件规定,一是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不再限定增长比例的限制,技术开发费在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二是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允许加速折旧,对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三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比例提高至2.5%.

  2.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财税[2006]102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凡在列举范围内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财税[2006]19号)。

  4.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自2006年1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财税[2006]47号)。

  5.为有效推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对深圳市、大连市有关单位按照政府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费3年免征营业税(财税[2006]87号、财税[2006]144号)。

  6.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在2006年~2008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同时自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其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6]117号)。

  7.将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提高至8%(国税发[2006]107号)。

  8.继续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6]113号)。

  9.为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发改企业[2006]563号)。

  10.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和县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以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边销茶及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继续免征增值税(财税[2006]103号)。

  11.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等,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到17%;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出口退税率由5%或11%提高到13%(财税[2006]139号)。

  三、支持奥运的系列税收优惠

  1.第29届奥运会的补充税收政策:免征北京奥组委收费卡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免征北京奥组委向分支机构划拨所获赞助物资应缴纳的增值税;北京奥组委举办残奥会其取得的收入及其发生的涉税支出比照执行第29届奥运会的税收政策等(财税[2006]128号)。

  2.对于国际奥委会对奥运会举办国国内特许企业出口特许商品按照出口批发价收取的一定比例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相关税收(财税[2006]133号)。

  3.对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搜狐公司向北京奥组委提供的赞助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对赞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发[2006]13号、国税函[2006]671号、国税函[2006]771号)。

  四、福利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

  1.调整完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内容有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范围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内资企业,具体内容见(财税[2006]111号、国税发[2006]112号)。

  2.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招用下岗人员的企业,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对符合条件的下岗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等相关税种;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5]186号、国税发[2006]8号)。

  3.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国税函[2006]233号)。

  4.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财税[2006]148号)。

  五、公益救济性捐赠税收优惠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具体见财税[2006]66号、财税[2006]67号、财税[2006]68号等文件。


  2006年消费税调整历程


  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20号)明确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啤酒包装物押金不包括塑料周转箱押金。

  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下发,对消费税政策做了重大调整,从4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次政策调整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消费税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整。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1)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原汽油、柴油税目作为该税目的两个子目,同时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2)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3)调整部分税目税率。现行11个税目中,涉及税率调整的有白酒、小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几个税目。

  3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22号)下文,对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随消费税政策调整而随之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商品共14类。

  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下发,要求卷烟生产企业在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的当月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应同时提供卷烟样品,包括实物样品、外包装(如条、筒及其他形式的外包装)、单包包装。

  5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自7月1日起,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管理。

  8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整车改装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772号)规定,财税[2006]33号并非限定“用车辆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才征收消费税,对于购进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整车改装生产的汽车,也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8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文件对若干油品的征税范围、改装改制车辆、实木复合地板的界定、外购润滑油大包装改小包装、帖标等简单加工如何征税、外购石脑油为原料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既生产应税消费品又同时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外购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额的计算、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的不足抵扣部分的处理、中轻型商用客车和征税范围等几个具体问题作了明文规定。

  12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183号)规定,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六项政策调控房地产市场


  ●政策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不再适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政策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一是对预售收入的预计营业利润率作了适当调整;二是规定了开发产品的完工标准;三是对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标准作了原则规定;四是规定了成本费用项目核算和税前扣除原则;五是对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作出了新规定;六是对转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有了新规定;七是增加了防止资本弱化和关联交易的规定;八是对新办房地产企业减免税作了限制;九是对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政策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政策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5号):自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政策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主要对商品房、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有住房、城镇拆迁安置住房5种情况下的房屋原值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个人转让住房过程中的合理费用,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凭证等情况下,允许税前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

  ●政策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明确不动产赠与的类别以及赠与办理流程,对于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时,将按赠与后新产权证时间作为计算起点,而个人所得税将严格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20%进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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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2007-1-12 10:41:00  
 中书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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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主
你很伟大,我现在虽然用不上这些知识.(

 

发贴时间:2007-1-12 11:02:00  
 TeaGr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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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自:夏臻老师

  「问题」为什么说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是价外税?如何理解价外税?

  「解答」价外税是指与销售货物相关的增值税额独立于价格之外单独核算,不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增值税的应税销售收入中不含销项税额,销售成本中一般也不含进项税额,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当然也不能作为收入的抵减项计入利润表中,因此,所有增值税的计算与缴纳,均与利润表无关。而作为价内税的消费税不仅应税销售收入中包含消费税税额,实际交纳的消费税也需要记入销售税金中去,交纳的消费税是作为收入的抵减项目计入利润表中,直接影响纳税人最终的利润。例如,某一般纳税人购入 A 商品 100 件,每件 10 元(不含税),价税合计 1 170 元,用支票支付完毕。经过生产、加工后,每件销售 20 元(不含税),全部销售完毕,货款已经收到,增值税税率是 17% ,消费税税率是 10% ,我们看以下计算:应纳增值税=20×100×17%-10×100×17%=170(元)

  应纳消费税=20×100×10%=200(元)

  税前利润=( 20-10 )×100-200=800(元)

  我们假设增值税税率为 50% ,则计算如下:应纳增值税=20×100×50%-10×100×50%=500(元)

  应纳消费税=20×100×10%=200(元)

  税前利润=( 20-10 )×100-200=800(元)

  我们再假设增值税税率为 50% ,消费税税率为 20% ,则计算如下:应纳增值税=20×100×50%-10×100×50%=500(元)

  应纳消费税=20×100×20%=400(元)

  税前利润=( 20-10)×100-400=600(元)

  由上述可见,无论增值税税率如何变化,都不影响企业获得的利润,而消费税税率一旦变化则明显影响企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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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2007-1-12 11:25:00  
 ***飘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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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的很好啊,谢谢了,我们一起学税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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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最远的距离不是生与死,而是我就在你面前,你却不知道我爱你;
世界上最远的距离不是我就在你面前,你却不知道我爱你,而是明明知道彼此相爱,却不能在一起;
世界上最远的距离不是明明知道彼此相爱,却不能在一起,而是明明无法抵挡这一股想念,却还得故意装作丝毫没有把你放在心上;
世界上最远的距离不是明明无法抵挡这一股想念,却还得故意装作丝毫没有把你放在心上,而是用自己冷漠的心对爱你的人掘了一条无法跨越的沟渠。 
 

发贴时间:2007-1-12 11:49:00  
 青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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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楼主。
有没有程序法中变动的东西呀。
比如按照工作量法来计算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这里是否需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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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注税::URL::http://bbs.chinaacc.com/72/363349.htm
与阿文一起学代理::URL::http://bbs.chinaacc.com/54/27151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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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2007-1-12 13:07:00  
 wenzhi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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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已考过,仍然感谢楼主!

 

发贴时间:2007-1-12 13: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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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cczp在2007-1-12 11:49:00发表的内容:
总结的很好啊,谢谢了,我们一起学税法吧~~~~~~



好啊,欢迎常来坐坐!有好的税法内容和知识点总结等也可上传,有问题大家一起来讨论!交流!共同努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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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2007-1-12 13: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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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kitty_xl在2007-1-12 13:07:00发表的内容:
非常感谢楼主。
有没有程序法中变动的东西呀。
比如按照工作量法来计算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这里是否需要审批?



是企业自己对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不需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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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2007-1-12 13:44:00  
 TeaGr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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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引用由wenzhixia1982在2007-1-12 13:22:00发表的内容:
虽然我已考过,仍然感谢楼主!



进来喝茶吧!:)感谢谈不上,都是为了学习!大家一起努力才能进步的更快!希望常来坐坐,指点一二,则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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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2007-1-12 13:46:00  
 TeaGr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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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自:"孤独追求"对税法学习的建议!

  我税法考了2年才通过,究其原因,主要是第一次考试时,对税法记忆比较僵化,不善于总结,导致考了50分,第二次总结记忆,考了62分,税法考试难度不大,但对人的理解能力还是有一定要求,我提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对流转税性质的增殖税。消费税。营业税一定要记住税收优惠和例外不纳税的情况,并通过习题加以总结,特别是增殖税视同销售,不得抵扣,销售退回,免抵退税重点掌握,对纳税时间,期限,地点可划张表,对比记忆。

  二,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抵扣项目也要对比记忆,特别是内外资企业差异,个人所得税要理解性记忆,把握不同收入的差别和抵扣标准。

  三,对十几个小税种不可轻视,他们与流转税。所得税计算有联系,对税收优惠,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进行归纳记忆。

  考试问题千头万绪,提点建议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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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2007-1-12 14:13:00  
 朱小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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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绿茶领导
呵呵   辛苦辛苦
真是好贴    值得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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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小姑娘要开心
 

发贴时间:2007-1-12 14:28:00  
 睡龙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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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绿茶mm,偶来串门了哦,你搜集的东东很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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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再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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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开张了,我来跳个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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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丫哥帮找的海阔天空:::URL::http://bbs.chinaacc.com/108/54109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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